(2009)台黄商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与浙江新荣洲机械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浙江新荣洲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805号原告: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半洋王村法定代表人:袁琪,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新荣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西工业园区北城地块。法定代表人:周群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新荣洲机械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需补充证据,据此申请撤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浙江黄岩自来水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