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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红芬与邱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红芬,邱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788号原告章红芬,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卫海路***号。被告邱月琴,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卫海路***号。原告章红芬诉被告邱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顾凌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红芬、被告邱月琴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多年邻居,2005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该借款。被告辩称:该借款属实,但目前无力归还。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该借条于2008年1月23日由被告重新出具给原告,原借条由被告收回。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作为借款人的邱月琴应当归还原告章红芬借款。故对原告章红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月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红芬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邱月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顾凌晓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汪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