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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碑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秋菊与被执行人侯秦敏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菊,侯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碑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杨秋菊,女,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秦敏,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秋菊与被执行人侯秦敏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04)碑民三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执行标的16000元,权利人尚未受偿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240元。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均无可供执行线索。另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碑执字第59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平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李 涛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海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