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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麟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志超与苏斌昌返还药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苏某某,男,汉族。杨某某与苏某某返还药款纠纷一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的(2002)宝渭法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03年10月24日向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6日指定此案由我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苏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工资收入已被其他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04年8月16日作出(2004)麟执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中止执行。在清理执行积案中,本院依法恢复了本案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7449.70元全部未履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麟执字第71号杨某某与苏某某返还药款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XX兵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养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