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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806号原告余某,农民。被告俞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俞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保军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代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