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806号原告余某,农民。被告俞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俞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保军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代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