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碑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长凯与被执行人李焕生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长凯,李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碑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杜长凯,男,193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焕生,男,194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杜长凯与被执行人李焕生债务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西中法民二终字第6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执行标的本金7.22万元及利息,权利人尚未受偿执行费1083元。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均无可供执行线索。另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0)碑执字第13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平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李 涛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海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