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674-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殷由态与庄亚元、林召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由态,林召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674-1号原告殷由态,陀区虾峙镇兴港村(岙口)大庞公27号。委托代理人翁舟娜,舟山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亚元,陀区虾峙镇兴港村(岙口)大沙头80号。被告林召成,陀区虾峙镇兴港村(岙口)大沙头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由态诉被告庄亚元、林召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两被告在虾峙镇兴港村(岙口)可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庄亚元、林召成在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兴港村(岙口)可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集体资产)6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舟二00九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金方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