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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麟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文科与杨荣蛟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汉族,下岗工人。被执行人杨某乙,男,汉族,个体运输户。杨某甲与杨某乙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03)麟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利人杨某乙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于二○○四年三月十六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乙履行了650元后,暂无履行能力,我院于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裁定中止此案执行。在清理积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某乙外出打工,无法联系,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200元,已执行650元,尚有4550元未得到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麟执字第17号杨某甲与杨某乙债务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李芳林执行员  王永锋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