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俞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28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2004年9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12月因吸毒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7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俞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6日晚上9时30分许,被告人俞某在本市上城区复兴大桥复兴路引桥边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约0.1克毒品海洛因(经鉴定净重0.08克,检出海洛因)贩卖给陈红,后即被南星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毒品上交清单、毒品检验报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10年5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