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3)咸秦民执字第000199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某诉被执行人欧某返还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3)咸秦民执字第000199号 申请人蒋某诉被执行人欧某返还财产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咸民终字第0024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电脑及配件若干,人民币6780元,承担800元诉讼费。判决生效后,分期履行了部分钱款后,于2009年7月14日全部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咸民终字第0024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朱振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