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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云商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与夏××、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夏××,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云商初字第864号原告:魏××。被告:夏××。被告:余××。原告魏××与被告夏××、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少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被告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诉称,被告夏××与被告余××系夫妻关系,俩被告因装璜需要,在2008年5月期间,俩被告到原告处购买了装璜材料,结帐后俩被告给付了原告部分材料款,现尚欠材料款10000元,双方约定该欠款在2009年6月30日前付清。该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被告夏××、余××支付材料款10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为:2009年2月12日俩被告向某告出具欠条一张,待证俩被告欠原告材料款人民币10000元并双方约定该欠款在2009年6月30日前付清的事实,被告夏××辩称,我欠原告装璜材料款10000元事实,现本人无钱支付。被告余××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夏××无异议,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经庭审查明,被告夏××与被告余××系夫妻关系,俩被告因装璜需要,在2008年5月期间,俩被告到原告处购买了装璜材料,结帐后俩被告给付了原告部分材料款,现尚欠材料款10000元,双方约定该欠款在2009年6月30日前付清。该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被告夏××、余××支付材料款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魏××与被告夏××、余××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供货结帐后,被告夏××、余××本应及时支付货款,现被告夏××、余××将原告魏××货款拖欠至今未付,属违约行为,原告魏××要求被告夏××、余××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魏××货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夏××、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少斌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刘 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