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蓝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蓝民初字第597号原告焦某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余建华,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共计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光炜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