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麟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宗勤与冯英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麟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某,女,汉族。李某某与冯某离婚一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的(2004)宝渭法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李某某于2004年10月26日向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日指定此案由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冯某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院于2005年10月19日裁定中止执行。在清理执行积案中,本院依法恢复了此案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及本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医疗费1840.45元及孩子自2004年9月至其18周岁止每月100元抚养费均未履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麟执字第55号李某某与冯某离婚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另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XX兵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养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