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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姜甲、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姜甲,林××,姜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506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温州市××××号。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邵××。被告:姜甲。被告:林××。被告:姜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姜甲、林××、姜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对被告姜乙的起诉。审 判 长  陈 琼审 判 员  夏晓峰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应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