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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449-2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应×、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449-2号原告:张××。被告:应×。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应×、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326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陈欢桃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