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449-2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应×、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449-2号原告:张××。被告:应×。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应×、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326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陈欢桃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