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覃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29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2009年6月17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6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覃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16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覃某在本市萧山区回澜北苑16幢3单元楼下,因随身携带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查获两个香烟盒,内装毒品麻果206颗(经鉴定重19.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上交清单及毒品照片、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毒品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0年4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方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