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碑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新密市支行、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市商会石油供应站、被执行人陕西省鑫泰科工贸公司承兑汇票追索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新密市支行,河南省新密市商会石油供应站,陕西省鑫泰科工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碑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住所地本市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贵山。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程吉成。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市商会石油供应站,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王家窝村材路北。法定代表人李仁义。被执行人陕西省鑫泰科工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开通巷37号。法定代表人刘明亮。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新密市支行、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密市商会石油供应站、被执行人陕西省鑫泰科工贸公司承兑汇票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1998)碑经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权利人尚未受偿执行标的28万元及迟付款利息117180元,执行费59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均无可供执行线索。另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0)碑执字第71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平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李 涛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海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