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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咸秦民执字第00038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诉被执行人王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咸秦民执字第000383号 申请人李某诉被执行人王某离婚一案,经本院(2005)咸秦民初字第000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准予离婚,申请人李曼婚前财产归其所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二OO九年八月七日,发现被执行人踪迹,给其做思想工作,当即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5)咸秦民初字第0003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朱振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