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咸秦民执字第00038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诉被执行人王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咸秦民执字第000383号 申请人李某诉被执行人王某离婚一案,经本院(2005)咸秦民初字第000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准予离婚,申请人李曼婚前财产归其所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二OO九年八月七日,发现被执行人踪迹,给其做思想工作,当即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5)咸秦民初字第0003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朱振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