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武××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729号原告武××。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沈××。原告武××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武××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75元,由原告武××负担。审 判 长 章 重审 判 员 潘水良代理审判员 金 兰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来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