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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与诸××、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诸××,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387号原告张××。被告诸××。被告杨××。原告张××与被告诸××、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诸××、杨××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两被告于2000年1月因养殖业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于2008年6月25日支付了部分利息,并由被告杨××重新书写欠条一份,约定2009年1月底前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诸××、杨××未作书面答辩。原告张××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2000年1月23日出具的借条1份、2008年6月25日出具的欠条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于2008年6月25日再次确认欠款的事实。被告诸××、杨××缺席,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某。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借条、欠条均系原件,由原告持有。借条、欠条上有诸××的签名,该签名虽为杨××所代,但当时诸××在场并未提出异议。且借条、欠条内容能相佐证,故对借条、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5000元未归还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被告诸××于2000年1月23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未载明还款期限。2008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利息,但本金未归还。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15000元,计划在2009年1月底前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另查明,两被告于1974年1月27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诸××、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借款人民币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825元,由被告诸××、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 虹人民陪审员 陶 聪人民陪审员 吴建林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倪晓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