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咸秦刑执字第00000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武汉万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咸秦刑执字第00000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武汉万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祖耀,系公司董事长。王查某申请执行王某、武汉万达运输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3)咸秦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2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87978.86元,执行费684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标的款193948元,剩余标的款94030.86元未能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咸秦刑执字第0000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琳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军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