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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碑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商业银���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捷安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合众保健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西安捷安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合众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碑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科技路**号。负责人王安民。被执行人西安捷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北路19号1号楼508室。法定代表人孙捷。被执行人陕西合众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咸宁中路西安理工大学大厦1号。法定代表人蔡沁。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捷安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合众保健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经字第7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权利人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3020550元及利息,执行费45308元。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均无可供执行线索。另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碑执字第62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平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李 涛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海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