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麟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田秀琴与宝鸡世纪春天购物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董事长。田某某与宝鸡世纪春天购物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鸡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12月24日作出(2003)宝仲决字第3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某某于2004年2月9日向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6日裁定将该案移送由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开发在建的住宅楼目前仍在建设中,暂无法变现,被执行人表示该住宅楼可望于2009年底建成,待竣工验收后愿配合法院进行变现,以偿还所负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0179元,已执行3000元,其余均未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麟执字第47号田某某与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另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XX兵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养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