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游××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217号原告:游××。委托代理人:郭××。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因故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原告游××负担。审 判 员 何正伟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