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维根与诸暨市丰利来竹重地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维根,诸暨市丰利来竹重地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433号原告:唐维根,诸暨市人,住诸暨市东白湖镇东台村1号。委托代理人:项薇。委托代理人:黄斌。被告:诸暨市丰利来竹重地板有限公司。赵家镇保安路。法定代表人:顾守余。委托代理人:赵顺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维根与被告诸暨市丰利来竹重地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维根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维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依法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唐维根负担。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九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