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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邹执字第752-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尹昭祥与邹城市中心店镇常庄村委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昭祥,邹城市中心店镇常庄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邹执字第752-1号申请执行人尹昭祥被执行人邹城市中心店镇常庄村委会上述当事人因欠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6��24日审结,该案(2009)邹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邹城市中心店镇常庄村委会在邹城市中心店镇财政所补充款80000元,未接法院通知不得支付给被执行人。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美桥二〇〇九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