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长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09-08-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韩永先与张联印买卖合同及赔偿损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305号申请人韩永先申请执行张联印买卖合同及赔偿损失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西中法民三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其执行标的为451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联印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长执字第305号案(未执行标的4518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