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27号原告: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北村。法定代表人:钮甲。委托代理人:钮乙。被告: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楼××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唐××。委托代理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7元,减半收取1,1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徐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