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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泰和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泰和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27号原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南麻桥北村。法定代表人:钮伟根,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钮海金,男。被告:绍兴县泰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东交一区1楼1267号。法定代表人:王哲兵,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孝忠,系江苏苏州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学明,系江苏苏州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泰和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泰和纺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金桥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泰和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7元,减半收取1,1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徐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