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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东民初字第708-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叶甲、义乌市××城街道××山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叶甲,义乌市××城街道××山村村民委员会,朱某某,塔山××集团有限公司,骆甲,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东民初字第708-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吴某、郑某某。被告叶甲。被告义乌市××城街道××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城街道××山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骆乙。浙江义乌稠城街道殿山村拆迁安置区建设领导小组(追加),住所地义乌市××城街道××山村。被告朱某某。被告塔山××集团有限公司(追加),住所地义乌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成某。被告骆甲。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加),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佛路××楼、4楼。法定代表人叶乙。委托代理人骆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叶甲、义乌市××城街道××山村村民委员会、浙江义乌稠城街道殿山村拆迁安置区建设领导小组、朱某某、塔山××集团有限公司、骆甲、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0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义乌稠城街道殿山村拆迁安置区建设领导小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义乌稠城街道殿山村拆迁安置区建设领导小组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浙江义乌稠城街道殿山村拆迁安置区建设领导小组的起诉。审判长  舒增源审判员  章巧军审判员  陆海碧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萌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