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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佳宏服饰厂与湖州水琳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佳宏服饰厂,湖州水琳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054号原告:宁波市镇海佳宏服饰厂。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贵驷后漕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保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姚宏祥,该厂办公室主任。被告:湖州水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青铜路988号。法定代表人:彭水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涛,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镇海佳宏服饰厂(以下简称佳宏厂)与被告湖州水琳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佳宏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佳宏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镇海佳宏服饰厂撤回对湖州水琳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10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宁波市镇海佳宏服饰厂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赵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