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祝××与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上诉人阮××为与被上诉人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二初字第4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阮××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阮××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娄岳虎审 判 员 黄叶青审 判 员 董 伟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