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兴市××责任公司平湖××司、嘉兴市××责任公司平湖××司为与被告冯××、与冯××、陆××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责任公司平湖××司,嘉兴市××责任公司平湖××司为与被告冯××,冯××,陆××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060号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平湖××司,住所地:平湖市××-××号。诉讼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冯××。被告:陆××。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平湖××司为与被告冯××、陆××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士忠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09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力源平湖公司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冯××于2008年4月25日签订了《最高额房屋典当合同》一份,并经平湖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由被告冯××自2008年4月25日至2009年4月25日可连续向原告申请最高额为200000元的当金。并以其所有的位于城关镇××西××东室(现门牌号平湖市当湖街道广某某6幢3���元201室)的房屋作为典当抵押物。并约定月利息0.5%,月综合费率2.7%,当票期满之前如当户不办理续当手续,典当行将从当票期满第二日起,每天按当金的千分之五收取综合服务费,直至归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当金及费用之日止;当票期满第二日起五天后当户未赎当或未办理续当手续的,则为绝当,期间不停止计收综合服务费。同日,双方签订当票一份,被告冯××从原告处取得当金200000元,典当期限自2008年4月25日至2008年5月25日。后双方一起到平湖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被告冯××自愿将其所有的平湖市当湖街道广某某6幢3单元201室房屋抵押给原告(他项权证:房他字第49446号)。同日,被告陆××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愿意对被告冯××��借款及违约后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担保责任。后被告冯××又八次办理续当手续,最后一次续当期限至2009年1月20日止。期满后,被告不再办理续当手续,也不向原告偿付当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司法程序拍卖被告冯××所有的平湖市当湖街道广某某6幢3单元201室房屋;2、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付原告当金200000元,综合费用900元,利息6000元,违约金15000元,律师代理费6700元,共计229600元(暂计算至2009年6月24日,实际请求计算至付清止);3、被告陆××对上述第二项请求的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冯××辩称、合同、公证及房屋抵押手续都是由我出面办的,但钱实际不是��借的,是我弟弟等人拿去的。被告陆××未作答辩。在庭审中,原告进行了举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需要证明的事实有:一、公某某(包括典当合同、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物清单、公某某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冯××于2008年4月25日签订房屋典当合同一份并经公证,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房屋他项权证一份。证明被告于2008年4月25日将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广某某6幢3单元201室房屋抵押给原告。三、当票一份。证明被告于2008年4月25日取得当金200000元,并载明如不按时续当或还款,逾期按每天0.05%收取滞纳金。四、续当凭证八份。证明被告又八次办理续当手续,最后一次续当期限至2009年1月20日止。五、担保承诺书��份,证明被告陆××承诺对冯××的借款及违约后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担保责任。后被告冯××又八次办理续当手续六、代理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利支付律师代理费6700元。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被告冯××无异议,被告陆××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上,经查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冯××于2008年4月25日签订了《最高额房屋典当合同》一份,并经平湖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由被告冯××自2008年4月25日至2009年4月25日可连续向原告申请最高额为200000元的当金,并以其所有的位于广某某6幢西梯二层东室(现门牌号平湖市当湖街道广某某6幢3单元201室,房屋所有权证平字第××号)房屋作为典当抵押物。并约定月利息为0.5%,月综合费率2.7%,当票期满之前如当户不办理续当手续,典当行将从当票期满第二日起,每天按当金的千分之五收取综合服务费,直至归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当金及费用之日止;当票期满第二日起五天后当户未赎当或未办理续当手续的,则为绝当,期间不停止计收综合服务费。同日,双方签订当票一份,被告冯××从原告处取得当金200000元,并载明如不按时续当或还款,逾期按每天0.05%收取滞纳金。典当期限自2008年4月25日至2008年5月25日。后双方一起到平湖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被告冯××自愿将其所有的平湖市当湖街道广某某6幢3单元201室房屋抵押给原告(他项权证:房他字第49446号)。同日,被告陆××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言明借款由被告陆××担保,如违约及造成经济损失全部由担保人负责偿付。后被告冯××又八次办理续当手续,最后一次续当期限至2009年1月20日止。期满后,被告不再办理续当手续,也不向原告偿付当金。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冯××于2008年4月25日签订了《最高额房屋典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对利息和综合服务费的约定并未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应予以确认。原、被告冯××依合同约定对抵押物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已产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续当期满时尚欠利息1000元(2008年12月21日至2009年1月20日)。《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户于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规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被告应当按典当期限内的当金利率和月综合费率标准补交5日的当金利息167元(200000元×0.5%/月÷30日/月×5日)和综合费用900元(200000元×2.7%/月÷30日/月×5日)。绝当后,双方的典当关系终止,被告无须再向原告支付综合费用。但被告除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外,还应当���付逾期利息,可按当票载明的逾期每天0.05%计算,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止。被告陆××自愿为被告冯××的借款作担保,且言明如违约及造成经济损失全由担保人负责偿付,被告陆××应按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即应拍卖被告所有的平湖市当湖街道广某某6幢3单元201室房屋(所有权证平字第××号),拍卖所需费用由被告冯××承担;二、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付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平湖××司当金200000元、利息和综合费用2067元及逾期利息(自2009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本金200000元、每天0.05%计算)、律师代理费6700元。拍卖后,其价款剩余部分归冯××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冯××继续清偿;三、被告陆××对被告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予以追偿;四、驳回原告嘉兴市××责任公司平湖××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44元,减半收取2372元,由原告负担172元、被告冯××、陆××负担2200元(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冯××、陆××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朱苏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