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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市远东环保设备厂与博罗县固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远东环保设备厂,博罗县固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393号原告:海宁市远东环保设备厂。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石路白石桥南。法定代表人:褚昔彭,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黄旺阳,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固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公庄镇。法定代表人:李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继来,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远东环保设备厂诉被告博罗县固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的主体是博罗固力水泥有限公司,且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均是博罗县,故本案应由博罗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无书面买卖合同;原告向本院起诉依据的是原告与博罗固力水泥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但该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可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该约定选择了二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在博罗县,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博罗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博罗县固力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博罗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国勤二oo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叶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