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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杨萍与廖伟、廖晓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萍,廖伟,廖晓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杨萍。委托代理人张义文,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伟。被告廖晓川。委托代理人吴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萍与被告廖伟、廖晓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萍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3元,由原告杨萍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