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平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与万甲、万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万甲,万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108号原告:余××。委托代理人:汤××。被告:万甲。被告:万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万乙、万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09年8月7日以原告受客观原因影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3元,减半收取1271.50元,由余××负担。审 判 长  郑大敏审 判 员  张友勤人民陪审员  陈立铜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张 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