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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与应××、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应××,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018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被告应××。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应××、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8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斯文丽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朱若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