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车一针织内衣厂与屠秀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车一针织内衣厂,屠秀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020号原告:绍兴市车一针织内衣厂。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马山镇车一村。负责人:车宝德,系厂长。委托代理人:孙新育,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屠秀云,越城区皋埠镇集体村屠家溇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车一针织内衣厂与被告屠秀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车一针织内衣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20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0九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