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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嘉兴××有限公司与上海渐××司、上××基础工××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有限公司,上海渐××司,上××基础工××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90号原告: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委托代理人:黄××、张×。被告:上海渐××司。法定代表人:徐×。被告:上××基础工××司,×新河镇××号。法定代表人:査××。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渐××司、上××基础工××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渐××司、上××基础工××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渐××司、上××基础工××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