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37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程忠与浙江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雄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程忠,浙江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雄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372号原告陈程忠,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上溪镇黄山五村4组。委托代理人陈洵喜,义乌市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周云照。被告陈雄彪,农民,住义乌市上溪镇雅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程忠与被告浙江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雄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程忠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程忠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陈程忠负担。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