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975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975号原告:孙××。被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