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聊东民一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亢秀英、周传运等与周广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亢秀英;周传运;周广福;周广星;周广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聊东民一初字第2069号原告亢秀英,女,1945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原告周传运,男,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桐玲,女,1958年8月25日生,汉族,聊城东昌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广福,男,1943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周广星,男,1958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周广领,男,1964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亢秀英、周传运诉被告周广福、周广星、周广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秀英、周传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亢秀英、周传运承担。审判长  齐月英审判员  武素芳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