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拱商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与赵×、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赵×,孙××,杭州××车××务××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拱商初字第10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号。负责人马××委托代理人蒋×、唐××。被告赵×。被告孙××。被告杭州××车××务××司,×人民大道××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诉被告赵×、孙××、杭州××车××务××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于2008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以“被告已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承担。审 判 员 卢 勇二0〇九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