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973-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科技园区霞光××有限公司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科技园区霞光××有限公司,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973-1号原告:宁波市科技园区霞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641229-0)。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园区××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费××。委托代理人:蔡×。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科技园区霞光××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科技园区霞光××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张××价值1775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科技园区霞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张××名下价值177500元的财产(详见财产查封、冻结或扣押清单载明的财产项目)。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宏伟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郑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