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983号原告:陈××。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8月7日以被告已归还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周 影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