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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崂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青岛国润高新管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市舜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国润高新管业有限公司,青岛市舜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崂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国润高新管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市舜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青岛国润高新管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青岛市舜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4163.5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市舜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青岛市舜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6日,将案款全部付清。至此本案申请人申请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青岛国润高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舜天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忠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