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缪丽娟与余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丽娟,余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703号原告:缪丽娟,身份证号码332622195912230020,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滨江新村92幢1单元201室。被告:余小华,身份证号码332622196002130017,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洋头里6弄7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缪丽娟与被告余小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丽娟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依法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缪丽娟负担。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任 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