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与张××、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张××,王××,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746号原告:梁××。被告:张××。被告:王××。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张××、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7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301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442元。由原告梁××负担。审判员 XX毅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常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