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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与张××、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张××,王××,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746号原告:梁××。被告:张××。被告:王××。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张××、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7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301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442元。由原告梁××负担。审判员  XX毅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常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