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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洪益民与陈远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益民,陈远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832号原告:洪益民,西城街道半洋洪村85号。被告:陈远彬,鹤镇墨坑村4组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益民与被告陈远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提供可以送达的被告地址为由,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诉讼文书无法送达被告,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益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益民负担。审 判 员  胡 谦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