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洪益民与陈远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益民,陈远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832号原告:洪益民,西城街道半洋洪村85号。被告:陈远彬,鹤镇墨坑村4组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益民与被告陈远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提供可以送达的被告地址为由,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诉讼文书无法送达被告,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益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益民负担。审 判 员 胡 谦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