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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吕永红与刘友国、王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红,刘友国,王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574号原告吕永红,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台门台兴路6号一单元301室。被告刘友国,男,1950年2月7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高峰村上厂7号。被告王苏琴,陀区六横镇高峰村上厂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永红诉被告刘友国、王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永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免缴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蓝前飞二00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乐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