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吕永红与刘友国、王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红,刘友国,王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574号原告吕永红,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台门台兴路6号一单元301室。被告刘友国,男,1950年2月7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高峰村上厂7号。被告王苏琴,陀区六横镇高峰村上厂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永红诉被告刘友国、王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永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缴、免缴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蓝前飞二00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乐 明 搜索“”